目前,法學界對於勞動權的研究大多是從勞動法的角度展開的,從憲法角度所進行的勞動權研究大多也是在用我國勞動法第3條的內容解讀我國憲法第42條勞動權的含義,陷入了“以勞動法解釋憲法”的方法論誤區。筆者認為,對於憲法勞動權的理論建構,應當立基於“以憲法解釋憲法”的原則上,從憲法文本以及憲法變遷中探求憲法勞動權的內涵。自1954年憲法以來的幾部憲法文本中,我國憲法勞動權的規範表述形式並沒有明顯的改變,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憲法變遷,主要是所有制結構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卻賦予憲法勞動權和勞動的概念以全新的含義,並使職業自由成為我國憲法勞動權存在和運行的主要形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