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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史研究
199506 (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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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晚清法律與地方社會--以十九世紀台灣北部為例
作者
陳秋坤
中文摘要
長期以來,學界對於明清以降傳統中國社會的司法制度具有根深蒂固的不良印象,認為衙門審案規費繁多,又無效率。一般人民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投訴官府代為調解糾紛。尤其在台灣這類吏治不彰的邊陲地區,民眾更對席不暇暖的官員缺乏信心,往往要依賴私人力量,諸如運用暴力和鄉親關係等等管道,解決財產、田界,甚至人命的各種紛爭。換句話說,司法制度是跟社會日常生活脫節的。國家基本上只能管理縣級以上的行政事務;縣以下的地方社會和經濟,多半透過士紳的權威與中介來維持秩序,從而形成官紳共治的政治體制。
起訖頁
205-212
關鍵詞
晚清
、
法律
、
地方社會
刊名
臺灣史研究
期數
199506 (2:1期)
出版單位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該期刊-上一篇
Reporting Formosa to the West: The News Coverage of Taiwan in The Times(London) and the New York Times,1850 to 1945.
該期刊-下一篇
試評M. Allee所著--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orthern Taiw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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