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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機關聲請釋憲之程序
作者 楊子慧
中文摘要
憲法條文上,有機關之用語者,僅有對於五院之最高機關地位之明文規範。行憲後之立法院制定通過之普通法律,多以行政機關稱之。行政訴訟法之條文規範用語亦稱為「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本款機關之定義,應以「具有獨立執掌,且能對外行文之國家或其他公法人之較組織體意義為廣的功能體」之解釋較為可採,此等解釋則能涵括本案之總統符合本款之中央機關。蓋依憲法規定,總統乃具有憲法賦予之獨立權限,且能對外行文之國家功能體。
起訖頁 8-9
關鍵詞 聲請釋憲聲請客體聲請主體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09 (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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