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圍繞著作權之人身權(即著作人格權)合理使用制度之國際公約或條約依據、內國法依據以及法理依據等三方面,詳細論述著作權之人身權合理使用制度的非合理性。本文認為,國際公約或條約的「三步檢驗法」原則只適用於對財產權的限制,而不適用於對著作權之人身權的限制。英、法、德、日等相關內國法規範僅為限制著作權之人身權的規範,而非著作權之人身權合理使用限制規範。美國著作權之人身權保護制度的異質性、美國合理使用制度不符合「三步檢驗法」以及美國著作權之人身權合理使用制度本身固有的三大瑕疵導致其先例意義上的借鑒價值消失殆盡。同時,所謂的著作權之人身權合理使用制度還具有超出合理使用使用範圍、威脅著作權之人身權保護制度的法律地位等法理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