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董事選任之累積投票制,台灣2001年之公司法修正,將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之強行規定放寬為預設性任意規定。惟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欲將現行之預設規定改回強行規定,而不得以章程排除之。如此立法走向似難謂無違於2001年公司法修正所揭櫫之「企業自治」立法精神及具台灣憲法基礎之公司契約理論,可謂為企業自治之逆流。本文主張累積投票制應維持現行之預設規定,不宜逕循修法方式回復強行規定,阻礙各公司依其不同之治理環境來量身訂作治理架構,進而找出得適度抑制代理成本之法律上與市場上公司治理機制間的最適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