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競業禁止義務,係指因契約之締結而居特定地位之人,因所締結契約之特殊性質,而對他人負有一不作為義務;此於公司組織,即為居公司特定地位之人,不得為與公司具有競爭性質之行為。其規範法理,係著眼於利益衝突之防免。公司負責人固然因其所處之地位,而可能產生與公司之利益衝突,故有加以防免之必要;然而,公司負責人同時身為公司經營者,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規劃,本當賦予其相當之彈性。因此,本文以為公司負責人之競業禁止規範,應超越單純利益衝突防免之設計,而取得「公司經營者利益」,與「公司利益」及「股東利益」之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