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金融海嘯不但令全球股市陷入寒冬,也讓投資人慘賠,投資人的慘賠,則暴露出金融機構與投資人,對投資之金融商品間的種種弊端。而這些弊端又非固有之消費者保護法所能掩蓋,是以重新研議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稱「金融消保法」,並於2011年於立法院經三讀通過,正式上路。每個經濟風暴不見得都會以相同的模式複製,但卻可借由他山之石,來避免模式的再製的可能性,台灣房市過熱到民眾以幾年不吃不喝來計算買屋所需付出的代價,無形中已然形塑購屋是為一「非正常」、「非平常」之消費活動之印象,換句話說,如此表面榮景背後可能是有行無市炒熱了房價,但嚇跑了消費者,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