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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法:第五講決算制度(下)
作者 蔡茂寅
中文摘要
上揭地制法規定與現行決算法最大不同處在於,地方總決算仍延續二年修正前決算法之規定,由審計機關審核後,即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將之依行政程序送請地方政府公告,只不過中央政府係由總統公告,而地方則由地方政府公告(嚴格言之,應由地方政府首長公告才符合組織法理)而已。此種規定,雖然使得地方立法機關之決算監督較為寬鬆,但卻有尊重審計機關之專業審查的意義,不宜輕忽。至於就鄉(鎮、市)的決算,上揭規定僅言及「決算報告」應送由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而未提及審計機關,蓋在鄉(鎮、市)層級並未設有審計機關,而係由縣層級之審計室辦理。換言之,鄉(鎮、市) 決算係由縣之審計室審核,審計室提出審核報告後由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則審議。
起訖頁 71-76
關鍵詞 財政法決算制度地方決算制度決算審核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07 (5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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