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西方刑事和解起源於少年司法實踐不同,我國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是在刑事司法的現實題和政治使命背景下,主要作為輕微刑事案件辦理機制展開的。它以補償被害人的物質需求為基本導向,被害人心理修復和加害恢復的目標一定程度上被置之不問。在此框架下展開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獨特性被消解了,在政策理念、制度設計、程序結構和標準設定上都與成年人刑事和解無異,呈現為混合/補償模式。基於此,有必要在考察西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恢復性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雙重理念為指引,推進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轉型,即實現自專門/教化模式的轉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