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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1307 (2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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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合夥協議與合夥組織體的相互關係
作者
王利明
中文摘要
合伙的本質是合同性質,同時具有組織體的屬性,而合伙協議僅是合伙組織體存續的法律基礎,所以,有必要在合伙制度中對合伙協議作出規定。合伙人根合伙協議負有諸多的義務,而違反該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應當區分合伙本身是否形成獨立的民事主體,來確定是否可以請求導致合伙損害的合伙人承擔責任。尤其是在當事人未設立合伙企業的情況下,應當在確定合伙協議內容方面賦予較寬的自治空間。
起訖頁
59-68
關鍵詞
合伙協議
、
合伙組織體
、
雙重屬性
、
分離模式
刊名
当代法学
期數
201307 (27:4期)
出版單位
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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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內幕交易行為之處罰現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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