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行政法的變迺與行政模式之間的關係十分密切。從1949年至今,我國的行政模式發展大致可以分為專斷-壓制型(1949-1979)、壓制-緩和型(1979-1990)和緩和-參與型(1990-)三個階段。在專斷-壓制型下,具有控權功能的現代行政法沒有生存空間;在壓制-緩和型下,具有治理工具特徵的“行政管理法"逐漸形成;在緩和-參與型下,“緩和"減少了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對抗,個人自由空間不斷拓展;“參與"開放了行政過程,通過個人的參與提升了行政的合法性、合目的性。原有的“行政管理之法"逐漸嬗變為“管理行政之法",亦即在確保行政權有效率行使的同時,又對其實施必要之控制的現代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