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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詐術性交罪--兼論「宗教騙色」案件之認事用法問題
並列篇名
A Study on Offense of Fraud-type Sexual Intercourse-Also on the Issues of Identifying Usage of "Sexual Fraud in Religion"
作者 林大為
中文摘要
一般而言,多數學說及實務針對「詐術性交罪」,多侷限於刑法第229條的構成要件而為探討。然而,修正後刑法第221條「違反意願方法性交罪」法文中所指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論自文義、體系、歷史、目的解釋等角度來看,解釋上既然不以具有強制、脅迫、恐嚇等類似性質為必要,亦即,「施用詐術」亦屬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則所謂的「詐術性交罪」,即不應只侷限於刑法第229條此一近乎無用的構成要件而為探討,反而修正後刑法第221條「違反意願方法性交罪」,才應該是「詐術性交罪」適用的核心條文。 在「宗教騙色」案件,行為人所為的「宗教行為」是否屬於「施用詐術」,進而構成詐術性交罪,必須於具體個案中依證據認定之,不能一概而論。其判斷的關鍵在於行為人(被告)在訴訟上就「是否誠摯地相信自己的宗教主張」此一爭點所提出的證據,是否已達使法院產生「有合理懷疑」的心證程度,若是,即不能遽以詐術性交罪的刑責相繩;反之,則應認其所為屬「施用詐術」行為,若被害人亦確實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性交,行為人即應成立詐術性交罪。
起訖頁 108-137
關鍵詞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施用詐術陷於錯誤同意性交宗教騙色Methods against willsApplying FraudTrapped in a mistakeSexual ConsentSexual Fraud in Religion
刊名 軍法專刊  
期數 201310 (59:5期)
出版單位 軍法專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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