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和仲裁庭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證據規則,但是通常要遵守仲裁程序準據法的強制性規則尤其是正當程序要求。當事人和仲裁庭對證據規則的確定與適用直接影響到國際商事仲裁的價值與目標的實現。國內證據法是否以及如何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也取決於當事人或仲裁庭的選擇。不過,由於價值取向以及仲裁參與人法律文化背景多元化等原因,國內證據法一般不宜嚴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事實上,各國國際商事仲裁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出現了不同法律文化的融合趨勢。以《IBA證據規則》為代表的仲裁證據軟法體現了這種文化融合,它可以靈活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在國際實踐中也發揮著不可忽視的規範作用。總之,儘管未能完全擺脫仲裁地法的影響,但各國國際商事仲裁證據規則的確定與適用之實踐整體上呈現出“國際化”趨勢。相比之下,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的相關實踐具有深厚的“訴訟化”和“本地化”色彩,我國仲裁界應對針其中的原因,相應地採取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