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自足制度具有垂直效力和水平效力。前者主要指自足制度嚴格限制成員國根據一般國際責任法所可能採取的反措施,後者主要指自足制度嚴格限制外部國際法在自足制度爭端解決中的法律適用。國際強行法規範和《聯合國憲章》第103條可以通過一般國際法對自足制度施加影響,具有對自足制度的間接效力。考察國際法自足制度的雙重效力,有助於分析不同國際法制度之間可能的衝突和後果問題。憑借垂直效力和水平效力,國際法自足制度在不成體系的國際法中形成了一種制度性等級,確立了其相對於外部國際法的優先適用次序。國際法自足制度的未來發展,應注意有效性和正當性之間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