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衝突法建立在薩維尼的法律關係本座學說基礎之上,其科學范式是以19世紀自由主義為基礎。自由主義強調國家與社會的分立和價值的中立性。薩維尼的衝突法理論將各國法律視為等價的和可互換的,不考慮各國法律背後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因此實現了衝突法的非政治性。20世紀後,隨著國家對社會的干預,私法公法化和政治化,衝突法的自由主義范式也隨之陷入危機,政治范式應運而生。政治范式強調法律背後的政府利益,認為法律的衝突背後是不同國家意識形態的衝突。20世紀90年代,隨著冷戰的結束,意識形態的衝突被終結,法律重新呈現出非政治化的特徵,政治范式也隨之被終結。亨廷頓的文明衝突論以及吉爾茲等人的法律人類學研究方法開啟了用文化范式來探討法律衝突問題的理論進路。地域上的法律衝突逐漸被文化間的法律衝突所取代。衝突法的文化范式有助於打破衝突法的西方中心主義,成為21世紀衝突法研究的新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