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監管”概念的提出是國際法的一個創新,它把監管這一原本屬於內國行政法的概念提升到國際層面。傳統的母國監管為主、東道國監管為輔的全球金融監管框架存在跨國灰色地帶,從而創造了一個“全球行政空間”。全球行政空間的客觀存在使得建立金融監管領域的全球行政法成為可能。目前全球金融監管的四種合作模式均停留在平面式的權力分配,在金融監管的執行力方面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而全球行政法提出的層級式權力分配及其必備的幾大要素,將為全球金融監管的當前困境提出一個新思路與構建一個新方案。新思路與新方案在利益分享、共同價值、現有法律基礎與概念共識等方面均具有可欲性與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