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貨物運輸賠償責任規則是海商法中的核心內容,關涉各方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其中多個原因導致貨損因涉及不同的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分配與順序等內容,故此情形下賠償責任規則的確立一直比較棘手。1934年雖然確立了“瓦里斯庫拉原則”,並通過《漢堡規則》提升至國際規範層面,但對其的建構一直沒有停止。2009年《鹿原丹規則》確立了“嚴格區分責任原則”,體現了新形勢下船貨雙方利益的平衡和對公平價值目標的追求,並使法官獲得更為充分的自由裁量權,使船貨雙方更加積極舉證。但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嚴格區分責任原則”並未得到全面貫徹,暗含著一種對“瓦里斯庫拉原則”的傳承。這在未來幾年可能會引發學界對首要義務及如何設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和順序等問題進行新一輪的爭論與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