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社會中,公私法的兼容與公私法二元劃分的弱化為公法在國際私法領域的適用提供了契機,而追求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互利互惠和市場秩序的穩定發展也使公法的域外適用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必要。同時,國際私法制度的公法面孔使公法在國際私法領域的適用不會造成嚴重的排斥反應,由國際私法的法律選擇規則為其適用提供指引在技術上是可行的。在司法實踐中,外國公法的適用或者本國公法的域外效力分析與衝突法的指引密切相關。其中,前者主要利用傳統衝突法的規則或制度,後者則主要引入現代衝突法的各種方法。目前,我國的公法適用尚僅停留在推行本國法律域外效力的層面上,有待於進一步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