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影響部分出版物和視聽樂產品貿易權和分銷服務貿易爭端案中,被申訴方中國和部分第三方成類認為以電影為代表的視聽溉品屬於服務,只能適用服務貿易規則(GATS),而申訴方美國以及專家組認為視聽產品是貨物,應該對其適用多邊貨物貿易規則(GATT)。WTO爭端解決機構僅依據產品分類表把中國針對電影這種服務採取的措施同時納入GATT來審查理由不充分,對主要性質為服務的視聽產品重疊適用GATT和GATS將導致WTO條約體系的適用混亂,破壞成員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也不符合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