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一九九六至二○一○年間審理申請撤銷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案件所作的五百六十三份裁定,尤其是其中六十六份撤銷裁決裁定的實證研究表明,中國大陸於一九九四年《仲裁法》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雖然過於簡約,但撤銷程序存在的問題更多係源於法律的實施,前述六十六份撤銷裁決的裁定沒有一份沒有任何瑕疵。法院在審理申請撤銷裁決的案件時存在誤讀法條、同案不同判、忽略當事人主義、未充分理解支持仲裁的政策及不太注重運用裁判方法等問題。法官缺乏仲裁法知識以及法律訓練不足等因素,也是造成這一現狀的重要原因。為改變現狀,作為過渡措施,仲裁機構應加強與法院的業務互動;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妨考慮將涉外仲裁的報告制度,擴大適用於無涉外因素之本地仲裁裁決的撤銷。為規範撤銷程序,一方面,仲裁機構及仲裁員應特別注意遵守程序正義的要求,注意保障裁決在法律上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法院應不斷改進仲裁觀,提高司法能力,善用自由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