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為效力理論中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規則及國際私法中的“最密切聯繫原則”作為原型,可以在多樣化的法理學說中提煉出一個普遍性的法理適用規則:“特別法理優於一般法理”。日本修憲問題可以作為檢驗這個法理適用規則的典型事例。按照“特別法理優於一般法理”的規則,日本國內護憲派所秉持的“永久和評論”是“特別法理”,應當優先適用;從世界範圍來看,質疑日本修憲所依據的“跨國契約論”是“特別法理”。更應當優先適用。至於日本修憲派所依據的“自主修憲論”,無論在日本國內,還是從世界範圍來看,都只能作為“一般法理”而不能被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