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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610 (200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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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彩禮返還制度研究兼論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藉婚姻索取財物
作者
張學軍
中文摘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品處理原則的指示》(1951年10月8日)(以下簡稱為1951年《聘金或聘禮處理的指示》)第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聘金和聘禮的幾個疑意和早婚如何處理問題的覆函》(1951年12月3日)(以下簡稱為1951年《聘金或聘禮的覆函》)第3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均以婚姻為目的”而給付的“聘金或聘禮”,依其性質可分為以下三類
起訖頁
624-639
刊名
中外法学
期數
200610 (2006:5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清代健訟社會與民事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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