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於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並最終被2013年l月1日實施的刑訴法法制化的刑事和解,是我國刑事司法實務和理論界的熱點、焦點和爭點。其以賠償損失或道歉等為器,矯正錯誤、修復損害、治癒心靈而決刑事糾紛,從而實現恢復正義,迥異於傳統刑事司法借助於刑罰之器--以懲罰之苦隔離化和污點化犯罪而實現的報應正義。刑事和解的理論和踐行是對傳統犯罪觀、刑罰觀的祛偽,也是傳統刑事司法從報應正義向恢復正義的現代轉型之轍。徒刑事和解不足以自行,正如徒刑罰不足以自行,懲罰的實現依賴監獄等配套器物和制度與之相適應,刑事和解恢復正義的實現也不能單槍匹馬,其必須有其他配套的健全機制才能達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