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轄權是對國家屬地、屬人和保護性管轄權的補充。按照其法律淵源,普遍管轄權可以分為基於習慣國際法的普遍管轄權、基於國際條約的普遍管轄權和基於國內法的普遍管轄權等三種類型,它們各有自己的特徵。 197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條規定了基於國際條約的普遍管轄權,但是,它在立法和實踐方面仍然存在比較大的侷限性。由於中國沒有將本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的多數國際罪行規定為刑法分則中的罪行,因此,不符合中國根據有關國際條約承擔的義務。而在中國刑法分則沒有相應罪名的情況下,根據國際條約直接起訴和懲處犯罪嫌疑人違反合法性原則。另外,基於犯罪構成利用中國刑法中現有的罪名起訴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違反禁止類推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