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外合作辦學條例》頒布以來,中外合作辦學進入快速發展時期,目前經過審批並實施的合作辦學項目和機構有140O多個,每年招生規模7萬多人,展現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積極推進教育開放的姿態。但中外合作辦學整體居次不高,辦學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觀。抽樣評估顯示,優質教育資源引進情況與國家發展中外合作辦學的目標和要求仍存在不小差距;引進優質教育資源缺乏可持續的經濟支撐;任課教師學歷層次與現有辦學體系相比整體偏低;管理水平及依法辦學意識都存在不足。從發達國家的經濟來看,我國在中外合作辦學領域需要完善監管立法、嚴格市場准入、開展持續監管、加強信息公開。設置專門的審批和監管部門,並嚴格相關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