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拿害民官史是明期朱元璋統治時期對奸貪害民官吏實行的一種糾舉與制裁措施。朱元璋通過頒布詔令、編制《大誥》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號召平民百姓將奸貪作惡、擾民害民官史綁縛押解送京予以重處。民拿害民官吏這一治吏措施,是朱元璋個人品格和重典治吏及使民安居樂業政策相結合的必然選擇,它既達到了對官吏奸貪害民的懲處與防範,又實現了體恤民眾、愛民富民的社會效果。民拿害民官吏,在訴訟程序上是有別於直訴的特別訴訟,在國家行政管理上它突破了里甲、戶籍及人員流動管制的法律規定,在立法上它是由特別法規定的特別制度,在法律適用上它打破了等級特權制度,從社會效果來看,它實現了中國歷史上極其罕見的平民百姓對官吏的直接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