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的制度建構必須直面兩個核心問題:如何減排及如何在各國之間和代際之間分攤減排成本。今天的中國法學家和公共政策制定者更應關注前者,選擇恰當的規制手段實現減排。面對命令型和激勵型兩類基本規制手段,需要正視中國與發達國家的差異,重申前者是後者建立和持續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而不能期望用後者處理前者尚未解決的問題。在考慮不同的激勵型規制手段時,需從效率和分配正義的角度縝密分析比較補貼、排放稅和排放權交易。當衡量效率時,應考慮不同規制手段建立和運行的制度和財務成本;而分配正義的內容不僅涉及財富的再分配,還應包括技術和人力資本的分布與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