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社會科學運用的方法論,最為重要的是如下三個部分:由"中國概念”帶來的中國法律實踐特殊化的效果,由"價值中立”獲取的客觀描述中國特殊實踐得以形成的所有要素,以及由"實然推導應然”揭示出中國實踐真正遵行的非國家法(習慣法)。正是在這三個方面的指引下,法律為社會科學的研究者試圖給出有關"中國法律實踐”的最恰當的解釋和說明。不過,由於所有類型的"中國概念”均不具備使得中國實踐特殊性的主張得以成立的能力、由於所有描述中國實踐的努力必然會運用價值判斷、由於應然與實然之間不能相互推導,所以,法律與社會科學的學術努力,從一開始就是一場注定失敗的悲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