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的制定,基本上是按服不同的社會功能,分別制定法律;這種垂直切割式的立法,對正處轉型期、公私法糾結問題嚴重的國家而言,有其特別優點;但是個別法律在技術、概念,以及時空變換後的相互協調上,則出現了許多問題。以農村土地、林木、農作物為相關的權利主體為例,例如農戶與其家庭成員間的關係難以明確,應立法解決;未經他人同意,在他人土地使用權上種植林木或農作物者,應立法規定由該林木或農作物所附著土地使用權人取得該林木或農作物所有權;林木不論大樹或幼樹,其計量均應以“株”為準,以求權利客體的明確;當原農作物(或林木)所有人栽種的農作物(或林木)與承租人栽種的農作物(或林木)混雜時,可以類推適用添附處理。我國民事法律體系的制定,應將民法典作為基礎,目的在於保留一般原則,避免重複,並通過特別法的制定,讓法律政策調整可以集中在目標事物與群體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