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基本的法治共識和司法的本身規律來講,司法職業化是司法現代化的當然要求。但是,司法職業化的極端發展又有導致社會與司法疏離的危險。法官的職業理性與大眾的情理正義觀之間的衝突、司法程序的技術性、普適性與大眾生活的經驗性、局部性之間的背離,以及司法結果的單一性、可執行性要求與大眾訴求的多元性、複雜性之間的矛盾等因素是導致疏離的主要原因。面對實踐中的兩難,我國司法改革應在借鑒國外司法改革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從提高當事人程序參與的實效性、完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構築現代司法服務體制、加強民眾司法教育等方面,來預防社會與司法疏離危險的發生,從而有效妥善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促進司法與社會和諧的構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