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的衝突是一個古老而常新的問題。理出於人的正當情感與訴求,法出於公理與天理。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私情,而法要容情的“情”指的是在社會上具有廣泛認同度和代表性的世情與民情,只有通世情民情的法才是贏得民眾認可的法,只有達公理天理的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法,通“情”達“理”是一部良法的前提與基礎。法之所以要容“情”,是基於人性的要求,因為法是人的產物,是基於人性的需求而產生的規則,凡是違背人的正當情感與訴求的法,遲早要被修正或廢止。法與情交融的途徑在於立法的人本化,司法的人性化,執法的文明化,當法律有悖於世情民情或兩者發生衝突時,作出退讓的應當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