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近代治安處罰法規的嚆矢,1906年出台的《違警罪章程》是作為特別刑法面世的。儘管當時國內外對違警與犯罪的關係尚無定論,但基於多方因素的考慮,1908年《大清違警律》採取了違警罰法與刑法分立的模式。民國時期出台的1915年、1928年、1943年的三部《違警罰法》,通過轉變違警用語、明確違警責任、調整處罰方式及增訂處罰程序,逐步推進了違警罰法的去刑法化進程。這是行政司法合一傳統的強大慣性與歐風美兩帶來的權力分立理念交織碰撞,留給中國近代治安處罰法規特有的時代印記,其去刑法化的進程同時也是其趨行政法的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