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實施的民訴法修正案賦予了執行法官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屬的判斷權,但案外人異議中執行法官的權力判斷所遵循的程序、適用的法律、判斷標準和效力均有別于審判法官的判斷,全力判斷的性質為形式物權、權利表象,而非實質物權、真實權利。在有體物作為執行標的之案外人異議的審查中,執行法官的權屬判斷標準是物權公示原則;在有體物以外的其他權利和利益(如股權、知識產權等)作為執行標的之案外人異議的審查中,執行法官的權屬判斷標準則為權利外觀主義。以上述判斷標準為依據,可以總結出執行程序中執行逼調實體權屬的若干判斷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