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經濟責任論”、“道德責任論”、“法律責任論”和“‘超越’法律責任論”、“綜合責任論”等本身都是合乎邏輯的,得出不同結論的原因主要在於人們或從不同的理論、或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的考察,某種程度上也是對“企業社會責任”本身的界定不一致產生的結果。實際上,企業社會責任最初以道德責任的形式出現,但這種道德責任的充分實現離不開法律等其他社會約束制度。因此,一部份企業社會責任後來逐漸發展為法律責任和軟法責任,併同道德責任相並存。界定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意義在于其屬於進一步探討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機制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