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是從蘇俄犯罪構成理論“翻版”而來,是一個典型的“舶來品”,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從來就沒有過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犯罪構成理論。在傳統的四要建構成理論即將土崩瓦解,而德日犯罪構成理論一時難以被廣大學者接受之時,我們應當立足於刑事法律的具體規定以及犯罪構成的基本特徵和功能來建構屬於我國自己的犯罪構成理論(即:犯罪客觀方面-社會危害性-罪過)。一此建構的犯罪構成是好是壞,檢驗的一個簡便方法便是將其與精緻的、備受不少學者推崇的德日三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比較,若兩者功能吻合,則這樣的犯罪構成或許是可以被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