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跨界研究要如何進行?法律科際整合的具體研究方法為何?當法律遇上了某個特定的實證議題,法學要如何與其他學科合作、以便「認識」這個實證議題?向來法學與其他學科的合作,都是為了要讓法律可以「更為合理地解決問題」,但在「解決問題」這個實用取向之前,本文希望處理法學如何「認識」問題。特別是當法學與其他學科合作時,首先遭遇的即是,法學與其他學科所認識、所描繪的問題,是否具有差異?本文認為,法律知識的技術特性,為從事法律學科整合研究的一個重要切入點。因此,本文主要以美國法律人類學者Annelise Riles的「技術性的法律知識」為理論基礎,以作者收集之家事紛爭解決的法律民族誌(ethnography of law)資料,舉「反訴」與「共同訴訟」這兩種高度具備民事程序法學之技術性機制為例,說明以「法律知識的技術性」之理論觀點,如何看待這兩種民事程序法機制;並希望透過這樣具體的理論與實例說明,提出一個從事法律科際整合的研究方法與認識論的基礎。本文希望能夠對於基礎法學認識論、傳統法釋義學(特別是家事紛爭解決領域之程序法與實體法)有些微薄貢獻,並希望可以更加促進法律跨界學術合作的理解與對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