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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504 (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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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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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本票背面註記「不得提示或兌現,僅提供保證,欠款金額由餐廳盈餘償還」,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該文字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觸,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系爭本票自因而無效。本票之發票行為雖然是法律行為,但基於票據以「無條件」給付而促成票據流通之本質要求,本票發票不得「附條件」,一旦本票發票人對本票之發票附上特定之解除條件或停止條件,屬於票據記載之有害事項此一發票行為亦屬無效。
起訖頁
25-26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504 (2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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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法第222條規定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之法律效果--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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