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風險投資支持的創業企業在風險投資合同中最為集中採用了優先股制度,通過研究《美國風險投資示範合同》可以發現風險投資優先股不僅包含清算優先權和分紅優先權,投融資雙方在風險投資合同中還進行了特別的股權安排,包括回贖權、反稀釋條款、優先購買條款、特定事項否決權等保護性條款,使得風險投資者作為優先權股東掌握更多企業控制權,一定程度上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美國關於公司可以創設不同種類股的規定打破了稱謂、概念上的局限,在融資過程中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促成了資本與創意的結合。然而我國目前尚缺少直接引入制度所需要的法律環境,實務中的權益安排又面臨較高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改善境內相關公司法律環境並汲取美國理念,在制度設計上注重自由和創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