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是典型的流通證券。流通,是票據的第一要義和天性。票據的流通涉及票據權利的轉讓。依據傳統票據法理論,票據權利的轉讓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背書轉讓,二是單純交付轉讓。我國法律明確肯定了背書轉讓的效力,而單純交付轉讓由於不能增加票據的安全性受到了立法的限制。縱觀域外立法例,多數國家肯定了票據單純交付轉讓的效力,而隨著中外經濟往來日益頻繁,不統一的法律規定將阻礙票據在國際間的流通,這與通過票據促進商品經濟快速順暢發展的初衷是相悖的,所以,我國只認可背書轉讓作為唯一合法的票據權利轉讓方式的做法是值得商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