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在西方國家經濟活動中已經發展成較為規範的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融資手段,它一方面能使投資方獲得高額的回報,另一方面也給融資方實現快速發展提供了契機。隨著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蓬勃發展,對賭協議的影嚮日益凸顯。然而在2011年9月29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海富投資與甘肅世恒的案件中,卻認定雙方簽訂的業續對賭協議無效。由於此案是國內首例私募股權投資中對賭協議無效的判決,引發了諸多關注、爭論和擔憂。本文基於海富投資與甘肅世恒的案件分析,探討了對賭協議的含義與特徵,研究了對賭協議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並提出了完善對賭協議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