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係承襲資產證券化之基本架構,肇始於1960 年代美國房地產市場,一直到1997 年始首度運用至智慧財產權領域。若從資產證券化市場過去榮景觀之,智慧財產權證券或可成為重要的金融商品及成為中小企業有力融資之管道。然因基礎資產特性所限(智慧財產價值不易確定、不易管理等因素),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至今仍有某些困難尚待克服。主要原因之一乃在於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現金流量之可預測性及穩定性較不易掌控,導致投資人寧可選擇其他商品。因此,從商業面及法律面強化現金流量之訂定性與增加其可預測性為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之重要條件。
本文以此觀點探討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幾個法律問題,包括是否制定專法、目前智慧財產權設定擔保及登記制度有無改進空間,以及權利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之處置對於證券化之影響等,以比較法的方式探討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較成熟的美國市場之相關規定,以為臺灣的相關法規提出建議,希冀對於臺灣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推動有所助益,並改善國內企業之籌資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