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中法律規避的效力確證貫穿著兩對邏輯範疇之間的對峙:自由邏輯與自然邏輯,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規避無效論的論證思路是「自由邏輯+辯證邏輯";規避有效論的論證思路是「自然邏輯+形式邏輯"。自由邏輯依賴自由懸設,且可能涉嫌干犯行為人的內在意志而陷入道德危機,不若懸擱自由意志、唯重規避行為之客觀方面的自然邏輯。自然邏輯將各微觀規避行為之客觀合法性依法性依形式邏輯合成為整體規避行為之客觀合法性,其論證結構是古希臘「飛矢不動"這一芝諾悖論的現代表達。辯證邏輯是破解芝諾悖論的自然邏輯方案,它是對「自然邏輯+形式邏輯"的合邏輯的自否定,同時也為證偽規避有效論提供了哲學啟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