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輯文本力求簡約,是判例庫為法律人共同體正確利用的必要前提;為了體現判例制度相對於成文法的優點,又必須為法律發現者提供完整的初始文本,以上是判例制度的固有矛盾,兩大法系經典的判例制度對此採取了相同的化解方案:將簡約工作交給法學研究,將最後的文本權威保留給判決原文。我國指導性案例文本是行政力量遴選剪輯的結果,與中華法系固有的「條例"、「判例"一脈相承,均為經典判例制度所不容,但從案例指導制度到中國特色判例制度是一個可以實現的系統演化歷程。現階段指導性案例文本剪輯有其正當性,但是在剪輯的限度、文本壟斷、剪輯前後文本的關係上應作深入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