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區域經濟整合的興起,在歐洲、北美、東南亞等地都各自成功設立了經濟共同體或自由貿易區,面對世界各國包括東亞經濟整合體制的快速進展,台灣為提升自身在國際經貿體系的能見度及地位,因此在2009年開始推動兩岸經貿談判並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希望能藉由ECFA開啟台灣加入東亞經濟整合協定的大門,而中國方面亦有意透過經貿領域的交流合作,強化兩岸的經濟連帶關係,發揮政治方面的效應。ECFA在定位上屬於一架構協議,細部執行內容則由後續協商繼續進行,兩岸並同意成立經濟合作委員會處理與協商ECFA後續相關議題。因為ECFA為一架構協議,故談判中的爭端解決機制如何建立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而在ECFA本文中對爭端解決機制之規範亦存有極大的協商空間,故本文以此議題為主軸,分析世貿組織、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東南亞國協等協定中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深入探討ECFA爭端解決機制的形成及未來定位。就本文所列舉的爭端解決模式而言,歐盟與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之設計以法律規則為導向,而東南亞國協(ASEAN)及中國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則較傾向以政治協商為基礎,上述各項設計有何值得借鏡之處或部份規範不易在兩岸間形成共識?希望透過本文之分析,能對相關議題之討論提供具體建議及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