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但多年來利用宗教犯罪的案例陸續出現,使國家在保護宗教自由的同時,開始注意到宗教管制的需要,而宗教團體也成為國家管制的首要對象。2009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其中草案第22條課予宗教團體會計義務,引起了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下,國家可否要求宗教團體公開財務收支報告的爭議。因此,本文將從宗教團體法草案第22條的規定出發,先釐清其爭議。再以宗教團體為中心,建構「宗教團體自治」在憲法上的保障,並探討國家對宗教團體自治的限制。最後提出「自治與自治行政」的概念,作為國家限制宗教團體自治的界限,並回頭檢討宗教團體法草案第22條的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