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施行,確認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利為一種平行於市民智慧財產權規範而存在的集體性權利,並由部落或特定或全體原住民族所享有。其立法固然是為了保護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發展,但是在所確認之權利內容與提供之保護範圍與方法上,卻已遠超過憲法與基本法抽象規定之範圍,重新建立了一個與市民法完全平行的新「原住民族特殊權利」概念。這個首部全面有效呈現特殊權利制度,以及在非線型組構憲法下導入特殊權利制度的新法律,勢必引發關於多元文化議題、平行財產權、對市民法之限制,以及對時際法概念之挑戰等在政治與規範上的爭論,進而影響原住民族文化成果之推廣應用。本文除了試圖透過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基本命題之檢視,尋求有效妥協原住民權利與其應用的解釋方法外,並希望藉此反思向來以單一價值為思維基礎的市民財產法體系之各種命題的合法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