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千年前即生活在臺灣島上的原住民族,本過著漁獵採集自給自足的生活。因幾百年來外族的入侵,社會經濟文化各方面劇變,傳統領域逐漸喪失。貨幣經濟消費習慣進入原住民社會後,原住民社會在結構上經歷若干根本性的變革,並以大量外移至都市以為因應,其中一部分形成了都市原住民部落。惟都市原住民部落土地使用模式牴觸『都市計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利法』等相關法令限制,致生違建拆遷問題。本文嘗試從原住民遷移至都市之歷史,探討都市原住民為何遠離原鄉及其所面臨的問題、何以對都市原住民部落應特別重視的理由;並從法制面研析拆遷相關問題之產生,進一步以平等權觀點,檢視都市原民部落之拆遷應不同於一般拆遷戶安置之結論,最後並提出相關法制方向建議。文末建議對於都市原住民部落重新思考原地保留的可行性,以取代爭議的拆遷作為。除了基於憲法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權益的保障義務外,都市原住民部落保留獨特文化,若逕以違建拆除將斬除發展生機。現行法令已產生原住民權益受損或歧視性待遇之實質不平等,為彌補以往政府歧視之錯誤及未來對於資源能平等分配,對於都市原住民部落理應為優惠性差別待遇,尊重其自主意願,設想原地安置的可能方式。未來審查『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時,亦應配合考量都市原住民部落之發展問題,增列相關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