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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言論自由權利範圍之探討
並列篇名
A Study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Speech without Censorship or Limitation
作者 黃炎東
中文摘要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中尤以言論自由乃屬於表現意見自由之首要,廣義之言論自由更涵括講學、著作,及出版等自由。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甚至開宗明義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之法律」。以言論自由之意義及功能而言,我國自行憲以來大法官在憲法解釋文中均多次加以強調。例如釋字五O九號解釋文則謂「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然而,做為一項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言論自由亦非絕對的、當然的不受到任何限制。考諸國外立法例,美國最高法院曾發展出所謂「明顯而立即危險」(c1ear andpresent danger) 、「真實惡意禁止原則」(actual-ma1ice principle)等對於言論自由之審查基準。事實上,在具體情況中言論自由往往與人民其它憲法權利的行使產生競合衝突,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條件下,往往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亦必須有所限縮。本文擬就自由權利理論的法理學為起點,繼而對於我國司法實務進行具體的檢驗,同時兼採比較法與國際法的觀點綜合加以考察。在理論與實務的基礎上,期望為新時代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理論賦予嶄新的風貌,同時釐清言論自由保障的權利範圍。
起訖頁 73-83
關鍵詞 言論自由自由論言論價值人格權公共利益人權公約Freedom of speechValue of speechLow-value speechHigh-value speech
刊名 華人前瞻研究  
期數 201211 (8:2期)
出版單位 南洋文化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臺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議(TPP)的機會與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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