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探討中國大陸民法侵權責任損害賠償條文,並與台灣民法相關規定比較異同,以供立法、司法及研究上之參考。前述損害賠償條文,特值重視者為:一、侵權人對於「捨己救人」之第三受害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並得適當補償該受害人(第九條)。二、受害人得到賠償後發現新病情或健康嚴重惡化,而賠償數額明顯難以補償損失者,如能證明其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得請求增加賠償費用(第十二條)。三、侵害他人姓名、名譽、肖像或隱私權者,應按因此獲得之利益負賠償責任(第十三條)。四、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物品者被毀損時,受害人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十六條)。五、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時,得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第二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