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司僵局是封閉公司的一種現象,在公開公司不會長久存在。由司法機關運用公權力化解公司僵局,是僵局當事人的最後的、必備的選項,也代表著現代公司法制發展的趨勢。司法干預公司僵局的措施種類繁多,主要包括司法解散、命令強制收購、任命臨時董事、任命監管人/接管人等。這些措施各有利弊。面對具體的案件,法院應當綜合考量,選擇最適合的救濟措施,特別是對於司法解散的採用,更當採取審慎態度。中國大陸新修訂公司法第一八三條的規定,借鑑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故總體而言是比較成功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值得進一步完善。 |